
近日,沈阳教育局公众号公布了对教师违规补课查处的情况,17名教师受到处罚,其中沈阳市培英中学的苏老师被处罚,却让人感到愤愤不平!
据通报来看,苏老师是班主任,受到处罚并不是因为参与了违规补课,而是因为“明知本班家长组织违规补课不加以制止”!苏老师因此受到了警告的处分!
通报称,是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给予苏老师警告处分的,那我们就来看看这个“处理办法”中的规定。
上面十一条,就是《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规定的处罚条款。对比苏老师的行为,不难发现,第一到第十条,都不适用,那就只能是依据第十一条了。
但是这第十一条是个“口袋罪”,并没有具体行为表述,所以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明知本班家长组织违规补课不加以制止”是不是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解释权是不是在教育局。
首先,“明知本班家长组织违规补课不加以制止”是不是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解释权显然不能在教育局,只能在教育部,所以要看教育部对中小学职业道德的规定。
教育部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规定,是1997年制定的,2008年进行了修订,一共六条,全文如下。其中第五条新增了“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那么问题来了,何为“自觉抵制”?查词典,“抵制”的意思是“指阻止、抗拒、排斥 ”,根据其中的“阻止”这个意思,似乎苏老师的确违反了教师职业道德,可问题是,这种规定合理吗?
一个老师,可以管住自己,可以自己做到不参与有偿家教,有什么权力去管别人?又有什么能力去阻止家长?再说,教育部可以要求老师不参加有偿家教,有什么权力强令老师去阻止有偿家教?
阻止有偿家教,责任在于教育局等相关具备执法权与处罚权的部门,不在于没有执法权与处罚权的教师,把责任推给人微言轻的老师身上,是不是不切实际?是不是太过分了?
如果按照处罚苏老师的标准,那全国应该被处罚的老师可是太多了,包括我,知道补课的老师大有人在。我们班学生每周都去补课,我要不要去教育局自首?
教育局,教育主管部门,不去反思为什么补课禁而不止,对参与违规补课的老师不能罚一儆百,却处罚没参加违规补课的老师,实在是说不过去。
老师不阻止违规补课,就是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就要处罚,这种规定太宽了,这种处罚太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