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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90 /900952 证券简称:*ST锦港 /*ST锦港B 公告编号:2025-079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6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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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显示:“股东西藏海涵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海涵”)、西藏天圣交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天圣”)为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锦州港”)股东,自2016年3月28日起,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受同一主体刘辉控制,根据规定构成一致行动人,成为锦州港第一大股东。
西藏海涵、西藏天圣合并持有锦州港股份超过20%,未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并按要求披露相关信息,且未聘请财务顾问对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西藏海涵、西藏天圣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计票时,上述股东仍未完成整改。根据规定,上述股东持有股份未被计入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世辉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6人,出席5人,职工监事尹鸿军因身体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桂萍女士出席会议,财务副总监马壮先生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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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董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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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监事会2024年度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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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独立董事2024年度履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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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及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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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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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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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以及减少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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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01、议案名称:向关联人提供港口和其他服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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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议案名称:向关联人采购商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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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议案名称:向关联人销售水电、蒸汽等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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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议案名称:接受关联人提供的劳务及其他服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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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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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薪酬发放兑现及2025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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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薪酬发放兑现及2025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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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议案名称:关于补选董事并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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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议案名称: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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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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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第1-14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议案9.00《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需逐项表决,表决结果详见上表;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为:议案9.00《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关联股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对议案9全部子议案回避表决;(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关联股东锦州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第9.03、9.04项子议案回避表决。
4.对5%以下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的议案为第6-14项,表决结果详见上表。
二、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鹏、秦莹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